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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作业时时意外触电,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作者:Wenzhou crane rental 来源: 日期:2016-3-15 19:00:02 人气:6 评论:0 标签: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最终。应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平安责任,支付勇利公司平安金50万元。

虽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吊车作业时碰到高压线致园林工人严重烧伤。平安公司却拒绝理赔。

宁波镇海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日前。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万遭拒赔

镇海勇利公司指派驾驶员张某驾驶公司的吊车,去年8月21日。宁波镇海区庄市街道永旺村附近吊树,驾驶员张某未注意到上空有高压电线,吊臂触及了高压线,致使在吊臂下装树的园艺工人朱某,因触电引发身体着火。

朱某大面积特重度烧伤,经诊断。花费医疗费70余万元。朱某的伤势经鉴定,分别构成一个二级伤残,一个七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朱某向镇海法院起诉勇利公司,今年4月。要求赔偿110万元。

勇利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5万元。经镇海法院调解。

勇利公司向平安公司进行索赔。6月。

以涉案事故损失不属于平安责任赔偿范围为由,平安公司很快向勇利公司送达《机动车辆平安拒赔通知书》一份。拒绝向勇利公司进行赔付。

自己明明在平安公司操持了这辆特种车的平安业务,勇利公司的老总顾某实在想不通。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为什么就被拒赔了呢?于是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平安公司赔偿。

首先,平安公司认为。涉案事故系吊车在施工操作过程中违规,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并非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平安赔偿范围。

驾驶员张某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其次。才会导致事故发生,而商业平安条款中特种车特约条款第二条第(四)款第2项明确约定: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或车身触及高压线所造成的平安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平安人不负赔偿责任。

交强险和商业险均规定,最后。被保险人向平安人索赔时应当向平安人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但勇利公司始终未能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采用勇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平安公司因此请求。

机动车商业平安条款第一章第一条明确约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平安人承担平安责任的范围为在平安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平安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非仅限于交通事故。且勇利公司所投保车辆为特种车,根据机动车商业平安条款中特种车特约条款约定内容,明显可看出特种车在施工作业中所造成的局部情况损失,应为平安公司平安责任赔偿范围内。

对涉案事故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平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平安人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勇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平安公司以勇利公司未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而拒赔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同时,平安公司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驾驶员张某存在违规操作,但平安公司未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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